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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刑更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建松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466-1号罪犯吴建松贩卖毒品罪减刑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新29刑更466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该犯于2014年6月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一刑执字第184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7个月,鉴于执行机关沙雅监狱进行了补报,导致(2016)新29刑更466号刑事裁定书在减刑刑前后的余刑认定上出现了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2016年)新29刑更466号刑事裁定书第一页正文第十三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之后漏写了“2014年6月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一刑执字第184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一句话,现予以增加;第十三行最后“余刑至二0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应当补正为“余刑至二0二九年四月九日”;第二页倒数第二、三行“(余刑至二0二八年十一月九日)”补正为“(余刑至二0二八年四月九日)”。本裁定与补正后的(2016)新29刑更466号刑事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馨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