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洋诉被告王小勇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洋,王小勇,丁保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593号原告:孟庆洋,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9日。被告:王小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8日。被告:丁保印,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洋与被告王小勇、丁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庆洋承担。审判员 贾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