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邦进与袁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邦进,袁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邦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全平。上诉人陈邦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吕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邦进诉称,2012年9月24日,陈邦进与袁祥平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袁祥平向陈邦进借款160万元,年利率15%,借期一年,袁全平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中签字,承诺在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日,陈邦进即出借了所涉款项,但袁祥平至今仍未偿还借款,袁全平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陈邦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全平偿还借款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陈邦进曾于2015年5月12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袁祥平归还本案借款、袁全平承担担保责任。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丹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裁定,以该案涉及袁祥平漏罪为由,驳回了陈邦进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陈邦进在并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再次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陈邦进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乐陈邦进的起诉。上诉人陈邦进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邦进之前起诉的是袁祥平和袁全平,本次只起诉了袁全平,且袁祥平所涉刑事犯罪已经法院作出判决,故原审法院以该案涉及袁祥平漏罪及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陈邦进的起诉是错误的。陈邦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因涉嫌袁祥平漏罪,丹阳市人民法院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原审法院驳回陈邦进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代理审判员 南王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