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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德申与杨德宽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申,杨德宽,马道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12279号原告杨德申,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任立成,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宽,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马道珍,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杨德申与被告杨德宽、马道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炎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申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立成,被告杨德宽、马道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德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本村村民。1995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被告将坐落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兴隆庄村X号院房屋卖给原告,原告依约给付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至今。现起诉要求确认双方1995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兴隆庄村X号院房屋正房8间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德宽、马道珍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德申系北京市通州区兴隆庄村农民,杨德宽、马道珍系夫妻关系。1995年11月18日,杨德申(买方,乙方)与杨德宽、马道珍(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内容为:甲方自愿将路边临街砖混结构旧房卖给乙方,房基四至为东至道、西至杨德永、南至道。占地面积X2.3平方米,建筑面积211.09平方米,门窗齐全,有水井,房屋作价经双方商定已达成一致,且乙方以将房款付清,甲方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乙方,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通集建(93柴)字第008-61号,此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杨德宽、马道珍、杨德申签字,中人郭宝亮签字。现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上述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合同签订时原告系本村村民,该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履行完毕,应属有效协议,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案由为合同效力纠纷,非物权确认纠纷,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已经翻建,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德申与被告杨德宽、马道珍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杨德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炎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