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李岩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李岩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特57号申请人: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与黄岗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67589649-0。法定代表人:吴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雅莲。委托代理人:吴凯,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岩。申请人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岩劳动争议纠纷,不服安徽省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肥劳人仲裁字(2015)第32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晓公司)申请撤销安徽省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肥劳人仲裁字(2015)第32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是:1、李岩于2014年8月6日到通晓公司工作,从事工程主管岗位。2015年10月31日李岩在其负责的多项工作任务都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突然提出离职申请,此后虽经通晓公司多次联系,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由于李岩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现场材料丢失、下错任务单、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造成通晓公司支出巨大费用,李岩本人也承认因工作失误导致下单错误,且其没有一个月申请离职,因此,通晓公司无须支付2015年9月至11月的工资,且李岩应当赔偿通晓公司的经济损失。2、通晓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了反申请,但仲裁裁决书中对该反申请请求、争议事实以及裁决理由、结果、当事人的权利和裁决日期未予以载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李岩答辩称:通晓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通晓公司在案涉仲裁程序中提出了反申请请求,要求李岩赔偿通晓公司各项损失合计58249元。该情形由李岩提供给本院的仲裁机构送达给其的通晓公司2016年1月5日《反申请书》予以证实,并由仲裁庭审笔录相关内容予以印证。虽然仲裁裁决径直在通晓公司应付款中扣除了李岩应赔偿通晓公司损失2835元,但依法应当在仲裁裁决中列明通晓公司的反申请人之仲裁地位,并对其反申请请求予以独立处理。故通晓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律程序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肥劳人仲裁字(2015)第322号仲裁裁决。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