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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61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3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刘某,男,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洋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