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诉被告白长胜、包杰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白长胜,包杰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338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经营者张腊月,女。被告白长胜,男。被告包杰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诉被告白长胜、包杰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白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希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