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丫头、乐鹏等与卢刚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丫头,乐鹏,乐婷,乐平胜,卢刚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041号原告王丫头。系死者乐传涛之妻。原告乐鹏,系死者乐传涛之子。原告乐婷,系死者乐传涛之女。原告乐平胜,系死者乐传涛之父。被告卢刚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丫头、乐鹏、乐婷、乐平胜与被告卢刚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丫头、乐鹏、乐婷、乐平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丫头、乐鹏、乐婷、乐平胜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丫头、乐鹏、乐婷、乐平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丫头、乐鹏、乐婷、乐平胜负担。审判员 刘波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永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