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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闫诺诺申请执行沙海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以诺,杭锦后旗沙海镇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闫以诺,男,2009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法定代理人闫峰,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个体,闫以诺父亲.被执行人杭锦后旗沙海镇中心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沙海镇五星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索林军,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闫以诺与杭锦后旗沙海镇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以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马兆亮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