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闫诺诺申请执行沙海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以诺,杭锦后旗沙海镇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闫以诺,男,2009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法定代理人闫峰,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个体,闫以诺父亲.被执行人杭锦后旗沙海镇中心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沙海镇五星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索林军,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闫以诺与杭锦后旗沙海镇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以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马兆亮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