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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4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六会馆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六会馆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629号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19-20楼。法定代表人刘东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裕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武,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六会馆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1号三期A岛4号楼。法定代表人陶蓉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捷,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琼,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融集团公司”)诉被告苏州六会馆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会馆餐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圆融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武,被告六会馆餐饮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圆融集团公司诉称,2011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名下的李公堤三期A岛4号楼,面积为1439.34平方米。合同中还对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经原告多次发出催款通知仍拒不履行,原告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31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2015)园民初字第00365号调解书,但被告仍未履行调解书所载明的义务,且对于此后的租金也未支付。经核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被告共计欠付原告租金829635.6元、物业费213811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829635.6元,物业费213811元,水电费14661.5元(上述三项费用计算至2015年8月13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41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六会馆餐饮公司辩称,第一,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没有异议,租赁合同真实有效;第二,被告公司在2015年时就已停业,且涉案的房屋于2015年8月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时被告将钥匙交给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第三,经核算被告欠付的租金总额为821719.21元,欠付的物业费总金额为213579.5元(上述两项费用计算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3日);第四,被告在承租房屋时,已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公共事业押金14293.4元,被告认为履约保证金应抵扣被告所欠的租金,而公共事业费的押金应抵扣被告所欠付的水电费金额。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六会馆餐饮公司承租原告圆融集团公司名下的李公堤三期A岛4号楼,面积为1439.34平方米。合同中还对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第4-2-3条约定“租赁期限内,若乙方(被告)拖欠租金或者物业推广费或者其他应付费用(包括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补偿款、乙方因违约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原告)有权在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而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三日内仍未付款的情况下,立即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或款项,若保证金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补足差额”。第14-1条约定“下列行为属于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乙方实质性违约行为:(1)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推广费、公共事业费及应由乙方承担的其它有关费用之任何一项累计达到一个月以上的……”。第18-2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全部由败诉方承担”。此后,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李公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于租金、物业费的期限及金额予以进一步明确,并约定“本补充协议仅就上述事宜对租赁合同及原补充协议予以补充,其他事项仍按租赁合同及原补充协议(如有)执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租赁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2015年1月26日,原告曾就被告拖欠租金及物业费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5)园民初字第00365号案件立案受理,后经调解结案,调解书中载明:“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就被告苏州六会馆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处承租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三期A岛4号楼(建筑面积为1439.34元)房屋结欠原告租金1232398元、物业费374228.4元、水费60081元,合计1666707.4元”。另查明,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被告欠付原告租金金额为821719.21元、物业费金额为213579.5元,上述两项费用的期间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共同核算后确认在上述期间被告欠付原告的水电费金额为368.10元(已抵扣被告交纳至原告的公共事业押金14293.4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交纳至原告处的租赁押金金额为300000元。另涉案的租赁房屋已于2015年8月13日因(2015)园执字第02548号案件被法院查封,双方确认截止庭审之日涉案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李公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查封公告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圆融集团公司与被告六会馆餐饮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原告将涉案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关于被告欠付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的租金金额,庭审中双方确认为821719.21元。关于被告欠付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的物业费金额,庭审中双方确认为213579.5元。关于被告欠付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的水电费金额,诉讼中双方确认为368.1元。上述金额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25410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因双方因租赁关系导致纠纷并致诉讼的,相应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被告作为承租方对于其租金、物业费等长期拖欠未付违约情形明显,且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再结合《租赁合同》中关于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5410元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其交纳至原告处的300000元租赁押金应当抵扣欠付租金的意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因承租方违约的情形下,出租方有权从该押金中抵扣违约金,该条款可视为双方的违约金条款,又因涉案房屋自2015年8月13日至本院2016年3月25日止房屋均处于查封状态,故原告方的实际损失并不低于押金金额,原告方主张以该押金直接冲抵违约金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租赁合同的约定相符,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认为租赁押金应抵扣房租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的解除,原告在诉讼前并未向被告发出过相应的解除通知,原告方通过诉讼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对于该合同解除也予以当庭同意,再结合本案诉讼副本送达的时间,故本院确认双方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李公堤三期A岛4号楼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12月7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六会馆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金821719.21元、物业费213579.5元、水电费368.1元、律师费2541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6元,由原告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76元,由被告苏州六会馆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六会馆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金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