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金辉、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村前朝东屋租房内,接受施某甲、李某、孟某、施某乙、郑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33000余元,并通过被告人徐某乙以微信拍照的手段报给上家“阿峰”(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余元。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码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施某甲、李某、孟某、施某乙、郑某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瞻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