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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奇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伟,陶润祥,陶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张奇伟。被执行人陶润祥。被执行人陶永祥。申请执行人张奇伟与被执行人陶润祥、陶永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奇伟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2014)离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奇伟车损283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325元,共计304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永祥向本院交纳30433元,执行费325元已缴纳,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离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建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二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