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启福与刘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福,刘永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034号原告张启福。被告刘永军。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启福与被告刘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