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596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