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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09年9月30日因犯偷越国境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詹莹莹,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浦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经研究同意浦江县仙华街道卫生院迁建工程,项目选址在平七路延伸段以西,浦后路以北地块。2013年8月1日,戴某的浙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招投标取得该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庚。被告人张某甲在得知戴某取得该工程后,向戴某提出将工程转包给其,遭到戴某的反对。后被告人张某甲给戴某打电话,以土地还有矛盾,要想工程顺利进行必须摆平村里关系为由,向戴某等人索要香烟。张某庚为了工程能够顺利进行,迫于无奈给被告人张某甲送了12条中华香烟。之后该工程得以顺利施工。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50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郑某、张某戊、傅某、张某己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庚的陈述,关于浦江县仙华街道卫生院迁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相威胁,迫使对方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征收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04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