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村民委员会与登封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村民委员会,登封市人民政府,景战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5行初19号原告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战伟,任村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丁雪伟,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市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宏,登封市林业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景战盈,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林业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民委员会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是登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景战盈的林权证也是由被告颁发,因此,登封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跃武审判员 吴 蓉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