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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冯水花与黄贵德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水花,黄贵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15号原告冯水花,女,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黄贵德,男,37岁,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冯水花诉被告黄贵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水花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忠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