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龙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国,龙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国,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志,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建国与被执行人龙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建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龙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笔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