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学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珍,陈俊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李学珍,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俊京,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李学珍申请执行陈俊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2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内容,如陈俊京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陈俊京负担。在执行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陈俊京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李学珍亦不能提供陈俊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俊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12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李学珍发现被执行人陈俊京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贾秋春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