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坤平与夏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平,夏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赵坤平,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告夏晓琴,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老公安局酱醋厂。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原告赵坤平与被告夏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待找到被告下落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华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琴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