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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坤平与夏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平,夏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赵坤平,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告夏晓琴,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老公安局酱醋厂。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原告赵坤平与被告夏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待找到被告下落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华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琴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