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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良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黄诚赞与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诚赞,赖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良民初字第78号原告:黄诚赞,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赖坤,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诚赞诉被告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诚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坤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于2014年5月15日立下借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5%(即每月30号前交息5000元),定于2014年12月15日前还清款项。逾期被告用以向原告做抵押借款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自愿交由黄诚赞处理(车牌号:粤glk129,车架号为:lhgcp264998015275,发动机号:8915280,车辆购置证号:8441055969,机动车登记证书号:440008516534)。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约定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有原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原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的事实;3、借据复印件一份(有原件),拟证明被告赖坤向原告黄诚赞借款共1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被告赖坤不作答辩。被告赖坤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认证及审查,原告所提供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不到庭应诉及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赖坤向原告黄诚赞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用本人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粤glk129,车架号:lhgcp264998015275,发动机号:8915280)作借款抵押,借到黄诚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5%(即每月30号前交息5000元),定于2014年12月15日前还清。逾期本人将自愿用以作借款抵押的小车交由黄诚赞处理。”。借款期满后,因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已支付利息6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赖坤向原告借款,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原告主张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月利息(即月利率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超过了国家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其超过标准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已付利息60000元应予扣减)。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赖坤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黄诚赞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已付利息应予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赖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国怀代理审判员  黄国清人民陪审员  黄庆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华金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