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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9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以力、崔学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以力,崔学东,崔学功,李爱芳,李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9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以力,居民。被执行人崔学东,居民。被执行人崔学功,居民。被执行人李爱芳,居民。被执行人李光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3)安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吕以力、崔学东、崔学功、李爱芳、李光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爱芳之夫崔龙林在安丘市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爱芳之夫崔龙林在安丘市邮政储蓄银行账户0381、0338存款共计15000.00元及利息至安丘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士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