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傅跃与敖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跃,敖双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67号原告傅跃。被告敖双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跃与被告敖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以被告无法查找、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跃撤回对被告敖双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傅跃负担。审判员 于 长 奎二0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