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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傅跃与敖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跃,敖双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67号原告傅跃。被告敖双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跃与被告敖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以被告无法查找、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跃撤回对被告敖双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傅跃负担。审判员 于 长 奎二0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