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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宁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农行宁都县支行、江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行宁都县支行,江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宁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农行宁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庭芳。被执行人江木生本院于200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宁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木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宁民二初字第113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26300.0元,承担执行费29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6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宁民二初字第1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罗锦华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