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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戴其社、周晓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戴其社,周晓勉,戴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潘国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棕,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高津,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戴其社,被执行人周晓勉。被执行人戴其荣。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戴其社、周晓勉、戴其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其社、周晓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19013.69元、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戴其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戴其荣名下有与方晓芬共有的坐落于塘下镇鲍田鲍一村川北路80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2522**),被执行人戴其社名下有与被执行人周晓勉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一村西大街79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2532**),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因腾空难度大,且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应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戴其社、戴其荣进行拘留布控,并于2016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戴其社进行司法拘留。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4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