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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祥才诉李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才,李万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532号原告:刘祥才,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李万浩,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才与被告李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才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祥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祥才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红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