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春增诉被告石洪洲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石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116号原告徐某某,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某某,男,1990年11月4日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聚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占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