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丕雪、李寿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丕雪,李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丕雪,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寿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刘丕雪与李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寿梅的存款79.83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