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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丕雪、李寿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丕雪,李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丕雪,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寿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刘丕雪与李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寿梅的存款79.83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