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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会军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江县支行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军,中国农业银行龙江县支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军,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龙江县支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解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