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贺金珠与邬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金珠,邬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贺金珠。被执行人邬亚萍。申请执行人贺金珠与被执行人邬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金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7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邬亚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4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