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德艳 与被执行人 刘辉、陈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陈某,女,其他自然概况不详(系刘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已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一初字第0185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