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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田亚峰与徐敬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峰,徐敬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5009号原告田亚峰,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张红莲,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述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敬华,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原告田亚峰诉被告徐敬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徐敬华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叶 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