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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8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饶X珍与张X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X珍,张X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428号原告饶X珍,女,生于1978年3月2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被告张X田,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饶X珍诉被告张X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X珍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X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饶X珍负担。审判员  陈永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清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