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饶X珍与张X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X珍,张X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428号原告饶X珍,女,生于1978年3月2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被告张X田,男,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饶X珍诉被告张X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X珍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X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饶X珍负担。审判员 陈永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清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