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义祥与白军、周宏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祥,白军,周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673号申请人张义祥,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白军,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宏伟,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张义祥申请执行白军、周宏伟买卖合同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未到履行期限,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