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汤阴县鑫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韩水希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鑫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韩水希,杜会军,杜鹏磊,杜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259号被执行人汤阴县鑫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汤阴县。法定代表人韩水希。委托代理人韩水希,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韩水希,地址汤阴县。被执行人杜会军,地址汤阴县。被执行人杜鹏磊,地址汤阴县。被执行人杜新海,地址汤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汤阴县鑫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韩水希、杜会军、杜鹏磊、杜新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殷民金初字第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阴县鑫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韩水希、杜会军、杜鹏磊、杜新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汤阴县鑫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韩水希、杜会军、杜鹏磊、杜新海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402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