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明勋与王凤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勋,王凤林,霍德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64号原告张明勋,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张甲杰,菏泽开发国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凤林,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霍德勇,男,汉族,住鄄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勋与被告王凤林、霍德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勋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