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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33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胜华诉尹玉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边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边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华,尹玉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33民初2号原告张胜华,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家庭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现住址西藏边坝县。被告尹玉华,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家庭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址西藏边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华诉被告尹玉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胜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华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华撤回对被告尹玉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胜华承担1250元。审判员 次  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仁增卓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