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钟伟燕与王秀凤、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燕,王秀凤,温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459号原告:钟伟燕,女,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廉江市。被告:王秀凤,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温光,男,汉族,196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5日向因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国怀人民陪审员 黄庆龙人民陪审员 黄保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华金保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华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