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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钟伟燕与王秀凤、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燕,王秀凤,温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459号原告:钟伟燕,女,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廉江市。被告:王秀凤,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温光,男,汉族,196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5日向因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国怀人民陪审员  黄庆龙人民陪审员  黄保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华金保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华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