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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欧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欧廷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505号原告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32205581-3。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城关镇红旗路工商局大楼。法定代表人甘光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用安,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廷斌,男,1963年4月3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诉与被告欧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2日以其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罗福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蒙艳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