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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胜申请执行徐义来返还原物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胜,徐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任胜,男,汉族,个体,地址额敏县.被执行人徐义来,男,汉族,额敏县农民。任胜申请执行徐义来返还原物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的(2015)年额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胜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额敏县人民法院的(2015)年额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玮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