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闫树军与刘海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树军,刘海青,鞠天华,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闫树军,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刘海青,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鞠天华,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鞠天华,经理。闫树军与刘海清、鞠天华、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19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海清、鞠天华、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树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转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鞠天华、刘海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