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西藏现代城市百货有限公司与西藏圣大化妆品公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现代城市百货有限公司,西藏圣大化妆品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西藏现代城市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中路。法定代表人卓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西藏圣大化妆品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当热路。法定代表人丁绍龙,该公司总经理。我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西藏现代城市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圣大化妆品公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拉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向拉萨市房产局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向拉萨市土管局调查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它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本案的标的488773.4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拉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格桑坚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