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蔡维响与安徽省建邦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维响,安徽省建邦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65号申请执行人:蔡维响,男,199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建邦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百乐门名品广场10号楼办公2804、28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尚玲,系该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建邦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4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