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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743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1957年5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赵某乙,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房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乙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拥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