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743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1957年5月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赵某乙,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房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乙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拥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