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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丽平与郭冬钦、占玉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平,郭冬钦,占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平,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宁县。被执行人郭冬钦,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占玉花,女,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孙丽平与被执行人郭冬钦、占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丽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冬钦、占玉花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本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冬钦、占玉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据据本院查控系统等,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郭冬钦、占玉花的财产及履行义务能力等情况,均无果。嗣后,申请执行人孙丽平与被执行人郭冬钦、占玉花达成还款意向,申请执行人孙丽平于2016年4月1月向本院申请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寿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达成协议还款,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陈燕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