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建民与被执行人张健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民,张健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民,男。被执行人张健源,男。申请执行人马建民与被执行人张健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建民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运盐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伟执行员 任 晓 辉执行员 王 运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