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韩胜立、韩锋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胜立,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425号申请执行人:韩胜立,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韩锋,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韩胜立与被执行人韩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韩锋拆除在申请执行人韩胜立宅基地上搭建的猪舍、仓库,将该宅基地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并向原告韩胜立返还。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韩锋长期在外做工,经现场实地勘察,被执行人将农业生产机器及生活生品放置于猪舍及仓库里,我院未能找到暂时存放机器及物品的地方,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能提供存放机器及物品的地方,本案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有存放机器及物品的地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