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宁斌与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结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斌,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结红,望江县公安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49号原告:宁斌,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希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结红,农民。第三人:望江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大道。法定代表人:潘结标,局长。委托代理人:姚正祥,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亮,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斌诉被告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金结红和第三人望江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宁斌负担。审 判 长 胡文根审 判 员 汪秀霞人民陪审员 陈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诗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