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与被执行人郑伟、徐万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郑伟,徐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伟,男,满族,1981年5月17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万发,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生,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国与被执行人郑伟、徐万发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23执1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