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彭进、彭建华等105人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平塘村委会沙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进、彭建华等,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平塘村委会沙村经济合作社,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蛟塘经济联合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进、彭建华等105人(详见附表)。诉讼代表人彭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诉讼代表人彭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梁志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平塘村委会沙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彭建辉。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蛟塘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彭建超。委托代理人何玉卿,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健,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进、彭建华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平塘村委会沙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沙村经济合作社)、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蛟塘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蛟塘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彭进、彭建华等105人是沙村经济合作社的村民。蛟塘经济联合社由高明县更楼镇蛟塘经济联合社变更而来。1992年11月10日,沙村经济合作社与蛟塘经济联合社签订了一份《关于蛟塘管理区征用沙村茶铺(土名)的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沙村经济合作社将茶铺(土名)约15亩地转让给蛟塘经济联合社搞工业开发区作长期使用,蛟塘经济联合社征用此土地一次性补偿给沙村经济合作社2万元;蛟塘经济联合社征用上述土地,任由蛟塘经济联合社使用,沙村经济合作社无权干涉。蛟塘经济联合社在收到上述土地后,开发成工业用地,现地上盖设了厂房。诉讼中,原告、沙村经济合作社、蛟塘经济联合社均认同该约15亩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以及界址争议。2007年1月2日,蛟塘经济联合社与沙村经济合作社的部分村民签订了《茶铺地征用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蛟塘经济联合社使用上述与15亩土地相邻的河滩地(约8亩),由蛟塘经济联合社一次性补偿2万元给沙村经济合作社。蛟塘经济联合社履行了给付款项义务。该河滩地现常年处于河床中,当事人均未对该河滩地进行有效占有和使用。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明国土函(2015)197号复函指出,上述与15亩土地相邻的河滩地(约8亩)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原审法院认为:沙村经济合作社、沙村经济合作社的村民与蛟塘经济联合社共签订有两份合同:一份是1992年11月10日《关于蛟塘管理区征用沙村茶铺(土名)的使用合同》,一份是2007年1月2日《茶铺地征用补充协议》。《茶铺地征用补充协议》约定转让使用的是约8亩的河滩地,针对该河滩地,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复函明确指出该河滩地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对于国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作出处分,故此对该河滩地所作的合同应归为无效合同。因该河滩地现常年处于河床中,当事人均未对该河滩地进行有效占有和使用,故不存在返还该河滩地问题。彭进等请求确认《关于蛟塘管理区征用沙村茶铺(土名)的使用合同》无效的理由是,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对此彭进等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蛟塘经济联合社利益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合同虽名为“征用”,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用”的表述并不影响转让的性质,蛟塘经济联合社也支付相应的对价,合同已履行完毕。该合同从签订至今长达二十三年,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实亦早为沙村经济合作社的村民知悉,在此二十三年,沙村经济合作社或沙村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并未通过合法的形式向蛟塘经济联合社主张过权利,故不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掩盖事实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于1998年颁布,而该合同是在1992年签订,村民民主议定程序不是当时合同签订的必经程序。综上,彭进等请求确认《关于蛟塘管理区征用沙村茶铺(土名)的使用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蛟塘经济联合社与沙村经济合作社村民于2007年1月2日签订的《茶铺地征用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二、驳回彭进、彭建华等10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彭进、彭建华等105人负担。上诉人彭进、彭建华等105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沙村经济合作社原村干部把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永久性地卖给蛟塘经济联合社,属于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沙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更没有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村民签名同意,就擅自处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蛟塘经济联合社擅自将原有的水稻田开发成工业用地,并建起了木厂和永久性质的工业厂房,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沙村经济合作社与蛟塘经济联合社所签定的合同,其实质是以合法的形式达到永久性侵占村集体耕地的非法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茶铺地征用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8亩河滩地,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复函指出该河滩地为国有土地。但事实上,就彭进、彭建华等105人所收到的两份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复函并未指出该河滩地为国有土地,而且上述土地也从未被征收。原审法院还认为《关于蛟塘管理区征用沙村茶铺(土名)的使用合同》从签定至今已长达二十三年,彭进、彭建华等105人理应知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实,但彭进、彭建华等105人并没有通过合法的形式主张过权利,而且蛟塘经济联合社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事实上沙村经济合作社与蛟塘经济联合社暗中签定了《关于蛟塘管理区征用沙村茶铺(土名)的使用合同》后,彭进、彭建华等105人一直并不知情,直到2003年村于部换届后,才被揭发。当彭进、彭建华等105人知道此事后,一直不断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问题。而且,涉案土地属于物权,时间长短并不影响追诉时效。原审法院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组织法》在1998年颁布,而涉案合同签定于1992年,所以村民民主议定程序不是当时合同签定的必经程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都已经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确认沙村经济合作社与蛟塘经济联合社所签定的《关于蛟塘管理区征用沙村茶铺(土名)的使用合同》无效。3.判令蛟塘经济联合社将涉案土地(合共25亩)返还给彭进、彭建华等村民。4.诉讼费用由沙村经济合作社与蛟塘经济联合社共同承担。上诉人彭进、彭建华等105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请求依法立案查处更合镇蛟塘经联社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投诉信一份;证据2.编号为20120375的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更合镇沙村现任村民小组长反映蛟塘经联社非法征地问题的信访回复》;证据3.编号为20120392的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更合镇沙村经济合作社请求依法立案查处更合镇蛟塘经联社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回复》。以上证据拟证明案涉的两块土地未被征收。被上诉人沙村经济合作社答辩称:同意彭进、彭建华等105人的上诉意见。被上诉人沙村经济合作社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原审第三人蛟塘经济联合社答辩称:一、案涉合同实为使用权转让合同,无论是根据过去还是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转让。二、彭进、彭建华等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彭进、彭建华等人的上诉。原审第三人蛟塘经济联合社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沙村经济合作社对上诉人彭进等105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原审第三人蛟塘经济联合社对彭进等105人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定的起诉条件要求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应当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本案中,彭进等105人请求确认沙村经济合作社与蛟塘经济联合社所签订的《关于蛟塘管理区征用沙村茶铺(土名)的使用合同》、《茶铺地征用补充协议》无效,但其并非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再由于该合同是沙村经济合作社以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对外签订的合同,彭进等105人与本案亦缺乏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彭进等105人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彭进等105人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可向一审法院办理退还手续;彭进等105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可向本院办理退还手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结仪附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进、彭建华等105人身份信息:1.彭培,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彭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罗顺怡,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出市高明区。4.彭婵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罗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彭寿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廖月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夏慧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9.彭胜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0.彭镜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1.彭国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2.彭仕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3.钟少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4.彭仕超,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5.刘月桂,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6.彭二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7.覃向锋,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8.彭永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9.彭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0.彭悦好,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1.彭伟周,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2.彭伟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3.欧英秀,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4.李凤平,女,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5.彭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6.彭合,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7.彭学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8.彭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29.麦颜,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0.彭建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1彭建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2.彭建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3.彭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4.何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5.彭伟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6.罗叶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7.彭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8.廖元卿,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39.彭冠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40.彭冠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41.邓彩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出市高明区。42.彭颜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43.陆惠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44.彭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45.彭文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46.彭文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47.彭丽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48.彭文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49.彭二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0.麦为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1.彭志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2.彭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3.彭文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4.彭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5.彭文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6.吴燕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7.彭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8.彭桂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59.彭文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0.彭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1.谭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2.彭日永,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3.梁广媛,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4.彭锦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5.彭合银,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6.彭文周,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7.彭文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8.彭华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69.黎庆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0.彭广恒,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1.彭丽珠,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2.彭金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3.梁凤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4.彭延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5.彭丽彩,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6.麦彩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7.彭苏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8.罗四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79,彭俊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0.彭伟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1.梁梅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2.彭镜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3.彭顺彩,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4.彭广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5.彭嘉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6.彭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7.仇娟好,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8.罗带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89.彭建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90.彭永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91.彭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两明区。92.叶三,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93.彭秀雯,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94.黄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95.彭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96.黄雪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97.彭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98.麦艳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99.彭永,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00.彭秋喜,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01.彭建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02.莫月金,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03.彭志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04.彭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105.彭先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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